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境内(安徽普瑞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0945854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11执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