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庆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境内(安徽普瑞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2幢。
原告***与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2018年4月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