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702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境内(安徽普瑞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凡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凡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长垅村湾里*家的二层小别墅的劳务施工工作交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该工程已完成验收。2018年2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该款于2018年2月8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原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不凡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7日,不凡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就“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长垅村湾里*家二层小别墅”的轻钢住宅结构及外装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施工劳务合同》,其中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劳务队伍进场7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项目轻钢龙骨结构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5%;外装部分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项目完成并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的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双方权利和义务、工期顺延、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2月6日,***书写证明,载明:***承接的不凡建筑公司池州*家轻钢别墅项目已验收完成,尚欠***20000元,于2018年2月8日前付清。特此证明,双方确认。另工程***为3990元,即日起1年后退还。不凡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均在该证明中签字确认。后不凡建筑公司未能支付该款,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不凡建筑公司将其施工的“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长垅村湾里*家二层小别墅”的轻钢住宅结构及外装工程交由***承包施工,***完成了该分项工程施工且该别墅项目已完成验收。不凡建筑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劳务工资,其至今未能按约支付所欠***劳务工资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蔡林长请求不凡建筑公司支付劳务工资2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