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4364号 原告: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沙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刚,山东**(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境内(安徽***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元,保全费1593元,由原告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