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540号
申请人: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沙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DFGR36M。
被申请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境内(安徽***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0945854164。
申请人青州盛特鲁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4729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729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9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9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