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4165号
原告:***,男,苗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0945854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