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3383号之一
原告:***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元、保全费449元,均由原告***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戴睿琦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