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合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4146号
原告:***,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成都合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玲,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合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12月2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