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685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张山镇倒桥村小郢组(安徽恒鑫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意大利商贸城4幢(米兰公馆)804室。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滁州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6.5元,保全费1243元,合计2849.5元,由原告滁州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晋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