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跃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跃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城市管理综合楼328楼。法定代表人:温云祥,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跃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西路恒利国际713号。法定代表人:马增俊,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跃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内的存款4200元,向申请人领取案款4200元。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履行金额4200元,未履行本金563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元,执行费82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