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日兴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6347号
原告: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追日路**。
法定代表人:严高云,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凤,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日兴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路**谷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维杰。
原告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日兴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日兴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日兴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725元,由原告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