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民初644号
申请人: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追日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严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宜城市御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天缘酒店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代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城市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市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市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市御融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诉讼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