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3244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培,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追日路**。
法定代表人:严高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财富大厦**305。
负责人:刘薇蔚,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襄阳楚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移送鉴定。2020年9月15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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