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兵五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601民初2126号

原告:新疆兵五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一0二团八一水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57724456C。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67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郭立文。

被告:*可,男,住 五家渠市

原告新疆兵五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兵五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兵五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辉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