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7940号
原告:杭州恒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
法定代表人:严宝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茹颖,系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远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远景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丰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杭州恒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施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