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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平南县农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8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祥,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平南县农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街道**大道中段(县交警大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N6G9L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傲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5号楼七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PYC5N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平南县农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文旅公司)、广西傲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22)桂0821民初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在未与再审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下直接毁坏申 请人的果树,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勾坏再审申请人的果树是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行政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22)桂0821民初760号民事裁定,判令二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赔偿10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政办通[2020]77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确定,平南县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由县政府主导,县城投公司、县农文旅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及土地流转实施主体,县城投公司、县农文旅投公司负责确定土地流转和非林地林木砍伐工作。傲宏公司与农文旅公司授权的平南县农文旅果蔬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后,进入《2021年平南县官成镇新建村土地综合整治地块测量面积公示图》中TZ6322地块图斑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施工,属于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行政行为,其对涉案果树实施砍伐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