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286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佳华街东巨鑫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但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斐
审判员 ***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