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9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苏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管理委员会百万庄园******,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佳华街东巨鑫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苏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javascript:SLC(20234,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3056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