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苏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苏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苏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佳华街东巨鑫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鑫骏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07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