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2民初1825号
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7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长福,经理。
被告:黑龙江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安达市兴安街1委8组。
法定代表人:梁建民,总经理。
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元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民涉嫌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梁建民涉嫌犯罪正在侦查中,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真义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姜洪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