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2执保3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长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峰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于 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旭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