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元省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2民初1825号之四
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7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长福,经理。
被告:黑龙江元省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1委8组。
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元宝公司支付各种款项1944,091.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元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民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致使案件不能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7元,本院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真义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姜洪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