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民初156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告:**,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孙长福,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存福
人民陪审员 贾立敏
人民陪审员 王 靓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