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10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住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77-1号楼二楼
被执行人:**财,男性,1966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本院在执行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与**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注册、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