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凡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凡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3财保228号
申请人湖北凡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凡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鄂0703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湖北凡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凡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