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道小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鱼池街观湖印象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v>
法定代表人:魏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0109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