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道小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鱼池街观湖印象楼17层A170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24号8幢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魏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9)晋0109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645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货款本金32164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付)。加倍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69元、执行费47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款项和应承担的费用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池分公司、山西顺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