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2236号
原告: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2号华龙大厦1号楼6层60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振武东街157号四季雅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9元,由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