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0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苗炜,长治市城区延安南路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3058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传统查控及向银行金融机构、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