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02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被执行人:赵买堆,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晋05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买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西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6月7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且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银行卡,被执行人无股权、无证劵,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网格员开展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
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252000元。
同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晋0502执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田芳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