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03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芦笛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廖龙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筠。
被执行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莲花山路浮石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3238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23元,执行费475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了解到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分配,另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均设置了大额抵押权并被其他法院查封而不能执行,厂房的租金也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容立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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