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72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廖龙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男,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
法定代表人卓晓玲,经理。
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0660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福建省顺昌县新屯工业园区内的5幢房产(所有权证号为201XXXX5、201XXXX6、201XXXX7、201XXXX6、201XXXX7)。上述房产均已抵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抵押金额2200万元,上述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虽有存款,但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标的,且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成立时间为2005年8月4日,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存款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暂无法变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彪
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
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雪芬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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