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4破(预)初字第6号
申请人: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廖龙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子波,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17年7月26日,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经停止经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1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40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判决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23800元及利息5868元给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4月10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403执480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的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323800元及利息5868元,尚处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达到了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或者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程度。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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