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禾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市电机一厂有限公司、***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3425号 原告:潍坊市电机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香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芦笛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市电机一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市电机一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电机一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电机一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已减半),由原告潍坊市电机一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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