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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91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谷县。 被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咏梅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