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91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谷县。
被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咏梅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