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辽宁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2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兰绍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辽宁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所地铁岭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枭,系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郭枭,男,1988年,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七星路*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号***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枭现已给付申请人货款5万元,其余欠款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221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高 峰
审判员 : 徐 涛
审判员 : 关 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