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晟双赢物资有限公司诉新疆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1268号
原告:*****双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黄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双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赢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赢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因此,原告*****双赢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双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 二 ○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