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全。
关于***与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381.3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381.3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  王红卫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