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5民初604号
原告:新疆鸿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新疆坤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许锦,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鸿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坤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鸿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鸿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晓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