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490号
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南关小东门2号楼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32538636。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交了一份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才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