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应县源达制杆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2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应县源达制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县镇子梁乡朔蔚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美珍,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号大有广场1405。
法定代表人:王利,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宏达志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东侧综合写字楼8层。
法定代表人:姚光化,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现再审案件正在办理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恒仕
审判员  章雁成
审判员  蔡世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玺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