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3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红,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大同市平城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关。
法定代表人:王利,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13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8向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2月12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存款等信息,于2021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504002919200067080)账户。
3、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经公安车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晋BBK5**的大众牌汽车,并于2021年12月3日将该车辆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产权记录。
5、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12月11日对申请人做约谈笔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仝彩虹
审判员  王晓华
审判员  任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