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某某、被告大同市送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226民初62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关小东门2号楼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被告大同市送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送通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送通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将自己从送通电力公司分包的同煤集团金庄煤业东周窑—向阳寨110KV线路工程转包原告,原告于当年9月即完工并交付验收。工程完工后经与***结算尚欠100000元工程款,双方约定将此笔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将工程款的如数支付原告,但该笔工程款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某某辩称,其不存在欠***工程款一事,关于***所诉的质量保证金,因送通电力公司扣除其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至今未付,***应直接向送通电力公司主张。
送通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与***建立合同关系,也不清楚***和***的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送通电力公司与***之间是劳务分包,***所分包的工程早已完工并通过验收,也不欠*某某工程款,也未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欠***工程款不清楚,公司在与***的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再转包,***是否将工程转包***及转包的工程总量、工程价款公司均不知情,***起诉送通电力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对送通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当庭提供的与送通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提供的一份2013年2月7日***书写的欠***左云土地质金保证金100000元的欠条和一份2015年8月13日***签名的欠***左云工地工人工资款100000元的欠条,***辩称第一份欠条是复印件,第二份欠条内容不是其本人书写,并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第二份欠条内容和签名处的指纹是否是在本人书写和摁印进行鉴定,后撤回申请。***陈述因为写了第二份欠条,所以将第一份欠条撕毁,内容是一致的,只不过是为了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好要这笔款将质量金保证金改名为工人工资,内容是其本人书写,签名是***本人所签。虽然***对该两份欠条有异议,但其申请鉴定又撤回申请,也未否认欠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承认欠工程款,承认欠质量保证金。故对***提供的两份欠条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欠***工程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约定完成了向***承包的工程,***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应当将留作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工程款支付***。***辩称送通电力公司尚欠其质量保证金,***应直接向送通电力公司主张,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且送通电力公司不认可欠***质量保证金,故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通电力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送通电力公司不认可欠***工程款,***承包的工程早已通过验收,工程款已全部支付,***自述其承包送通电力公司的工程于2013年通过验收,其提供的送通电力公司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保修期为一年,承包方不得再行私自转包该项工程,故对***在其和***均无证据证实送通电力公司仍欠***工程款、所做工程早已交工程验收的情况下要求送通电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二、驳回***对大同市送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赵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