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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5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恒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白沙大道**江南新兴苑风之声**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恒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路**综合楼****房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房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创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恒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迈公司)、广西恒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任公司)、***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生源公司)、南宁市创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违背法定程序,不做实质性调查,草率判决;原审法院不采纳其提供的证据,而采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中工人签字是假的,该证据为虚假证据。***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与恒迈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为真实合同,原审不采纳错误。原审判决定性不准,实体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工程由鸿生源公司向恒任公司发包,恒任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有鸿生源公司和恒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鸿生源公司向恒任公司转账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向相关材料供应商转账支付材料款的凭证,恒任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买材料的合同及恒任公司向材料供应商转账支付材料款的凭证,以及恒任公司向相关劳务队小包工头和民工转账支付劳务费等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案涉工程由恒任公司承包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称恒任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工人签字是假的,该证据为虚假证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举证证明其主张。***提供的《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土建工程清单合同》《那马污水处理厂工程量》《声明》《木工混泥土工架子工清单》、施工图纸、材料发货单销售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视频)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一、二审法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不存在遗漏审查证据问题,审理程序合法。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提供的证据均不是其与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生的能够证明施工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其与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以外的人发生的关系,不能证明其存在案涉工程承包或分包、施工和完成工程量等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居间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胸 审 判 员 李 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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