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1152号
原告:宜昌铺路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FHTR5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新场村三组190号。
法定代表人:彭正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8238051X,住所地秭归县***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铺路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宜昌铺路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铺路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铺路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宜昌铺路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