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27民初299号
原告:宜昌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九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769571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82380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民,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现证据不足,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59.50元,由宜昌天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