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九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13090号
原告:湖北世纪九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练(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世纪九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世纪九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纪九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纪九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世纪九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