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27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823805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峡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0043797A。
法定代表人:栗将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峡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373740.92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8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73740.92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895元。
二、申请执行费261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乔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