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7民初373号
原告:***,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82380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晶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