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财保60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申请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8XYJ941。
法定代表人:余俊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账户(帐号:×××)以105583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XXX)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账户(帐号:×××)以105583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账户(帐号:×××)以105583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1047.9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先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德洋